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I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社会和谐,反映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我国照明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支撑单位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
(二)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 组织或推荐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及实施工作;
(七) 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 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 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举荐创新人才,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照明领域的科技奖励,促进照明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 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三) 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四) 建立中国照明网,开展国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五) 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 开展与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十七) 举办符合中国照明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即: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从事照明领域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 普通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
1. 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 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 高级会员
凡本团体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高级会员:
1. 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省、市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2. 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 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4.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六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单位会员
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外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照明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外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四) 在本团体出版的《中国照明学会简讯》上予以公布;
(五) 外籍会员入会必须有本团体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 遵守本团体章程;
(六)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完成本团体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藉会员
(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 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 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 支持本团体工作,向本团体寄赠学术资料,交流和沟通信息,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学者来华讲学等;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团体终止和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